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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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的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为决策起草单位;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代表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议案、提案的承办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

决策起草单位应当邀请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起草。

第十一条决策起草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初稿,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有起草说明。

决策起草单位起草决策草案初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2个以上可以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第十二条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公共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会,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决策起草单位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报告,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就决策草案初稿书面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新港管委会,下同)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决策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以及各区、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形成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并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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