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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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以下书面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建议修改完善部分内容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决策草案超越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其内容或者拟订程序存在重大问题的,建议不提交或者暂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批准,可以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但是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一)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紧急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中对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原因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自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可以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组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单位要求其修改完善;认为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审议决定程序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决策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

(二)集体审议。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期间,决策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人民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决定。被暂缓审议超过2年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决策草案依法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纳入市政协协商目录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草案应当履行民主协商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根据法定职责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评估责任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

(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所确定的决策实施时限或者有效期确定;

(三)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四)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交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实施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实施、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修改实施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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