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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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

对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依法开展有关专项风险评估或者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的,也可以通过相关材料反映风险评估过程和结论。

第十五条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由政府决策的事项,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由部门决策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由部门起草决策方案并由政府决策的事项,在报送政府前,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有关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领导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决策后,决策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决策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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