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利民;

(三)分级负责,谁制作、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借助大数据推动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实现政府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收集、整理、保存、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并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提出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的意见;

(六)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保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享有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获取、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利用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534-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