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七)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申请人没有关联,申请人又不能补充说明相关联理由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依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和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更改、补充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明属于依法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字样。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准确、完整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致使行政机关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存的,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并有证据证明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移送有权更正的其他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不得收费。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方式、程序、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的申请及其办理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档案按照规定已经移交有关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奖励、社会评议、投诉举报、法律顾问、责任追究等制度,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社会评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社会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区(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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