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及村民等需要在社区集中办理的其他服务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除行政机关按照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利用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

(二)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公民个人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个人账户及财产状况、信件、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日记、社会关系、个人材料以及其他纯属个人情况等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除按照规定将文稿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涉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涉及的政府信息,并将公开的内容、理由通知权利人。

行政机关应当梳理本机关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政务信息、数据事项,并制定目录清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互联网上公开目录清单中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商业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公告栏及电子信息屏、政务微博微信及大数据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无权处理或者不能确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示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及其他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并适时进行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受理登记制度和协调机制。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工业和信息化、保密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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