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保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查确定:

(一)以政府名义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办公厅(室)汇总并进行保密审查后提出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核确定;

(二)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并进行保密审查后提出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的意见,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制作该政府信息主办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并进行保密审查后提出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的意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确定,并书面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公开;

(四)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对已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由原解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确定,但是其中还有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解密并删除该涉密内容后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并书面征求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阅、受理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申请,受理申请时间为电子文档申请进入政府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的时间;

(二)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受理申请时间为行政机关收到该信函、传真的时间;

(三)到行政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场所提交申请,受理申请时间为收到该申请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四)申请时间。

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利用政府信息,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行政机关应当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其他服务窗口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详细告知申请人获取、利用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出具《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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