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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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三)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六)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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