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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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草原(场)防火工作;

(三)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二)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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