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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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考评对象,考评主体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考评主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考评,应当将考评结果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并抄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将考评结果抄告考评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将考评结果抄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考评对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考评结果被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取消考评对象当年度各项评选优秀、先进、模范单位等资格。

第三十六条 考评对象应当对考评结果反馈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考评主体。

第三十七条 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或者连续两年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依法追究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消极应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评对象存在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犯罪情形的,不得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九条 考评主体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涉及依法行政内容的考核、评比、检查项目,应当与依法行政考评相衔接,避免重复考核、评比、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考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畴,并报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安排。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其他考评,其考评结果能够直接体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应当及时将考评结果报送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本省依法行政考评与其他考核、评比、检查事项相衔接的具体办法,由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考评主体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7日发布的《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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