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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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行政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做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及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行政机关立即做出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制定或者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四)本地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义务,做好决策承办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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