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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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风险评估报告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

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合法性审查建议书;

(二)决策方案说明;

(三)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和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四)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开展第三方民意调查、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法制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决策承办单位补报;未及时补报的,可以退回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市政府相关法律顾问、咨询论证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照本规定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涉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有直接影响的行政措施是否适当。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仅对审查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机关领导人员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违法更改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征求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市政府办公厅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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