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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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规章草案;

(三)负责规章报送备案工作;

(四)承担规章清理的具体工作;

(五)对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章制定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并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是指经过论证,比较成熟的,于当年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项目。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不能完成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需要调整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或者增加规章制定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提出立项申请,并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进行补充论证。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规章的起草工作一般由申请立项的单位负责。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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