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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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九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盐阜大众报》、《盐城市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盐城网、盐城政府法制网上刊载。《盐城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备案与解释、监督

第三十一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要求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的解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组织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进行清理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四条 规章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建议:

(一)制定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内容与新公布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

(三)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编辑出版规章正式文本、外文译本的汇编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关单位财政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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