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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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在立法权限内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在立法权限内拟订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

第三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

第五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限于立法法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六条 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三)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

(四)改革创新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五)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第八条 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条文明确。

第九条 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征集、审核立法项目、立法建议,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立立法项目库,组织实施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综合性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督促、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立法相关工作;

(四)对起草单位报送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并提请市政府审议;

(五)负责规章的备案、汇编工作;

(六)与市本级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工作安排,做好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立法工作。

第十条 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九月初起向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根据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提出立项申请或者立法建议的截止期限为每年十月底。

第十二条 提出立项申请或者立法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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