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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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 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三)设定的主要内容;

(四)意见采纳情况及分歧的协调、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本市其他规章、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二)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有关单位对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或者牵头起草单位是否组织协商;

(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社会反响强烈的,是否进行了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与本市其他规章、地方性法规相冲突的;

(二)大量照搬照抄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或者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的;

(三)有关单位对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或者牵头起草单位未组织协商的;

(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社会反响强烈,起草单位未进行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五)立法技术存在严重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退回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发送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考察。

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起草阶段重大意见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并根据需要以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单位协商,对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说明、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和说明。

规章草案和说明、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和说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议规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说明,起草单位和与规章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内容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对规章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请市政府签署。

规章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令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起草单位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代市政府作说明。

第三十四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赣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赣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赣南日报》刊登。

在《赣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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