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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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审稿起草说明、调研报告;

(四)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的材料,听证会、论证会笔录;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政策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其中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经过;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情况以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指导,可以提前参与有关调研、论证工作。起草单位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及相关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市实际情况;

(三)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合法、适当;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严重脱离实际,或者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强调部门利益,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的;

(三)未征求意见或有关单位对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一致的;

(四)不宜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形式发布的。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接到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反馈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说明。

有关单位对主要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草案,连同书面说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一般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涉及重大问题的,也可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说明,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市长审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规章由市长签署政府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鹤壁日报》应当在三十日内全文刊登。规章文本由市政府办公室提供。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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