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六章 解释、评估和修改、废止

第二十五条 规章由市政府进行解释。

规章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规章施行每满二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市政府。必要时,也可委托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等进行。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对象对规章的理解、接受情况,立法目标的实现情况,施行后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及产生的效益,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二)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经过评估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

(四)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修改、废止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制定、公布的程序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63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