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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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意见较大,法规和规章出台后难以实施的;

(五)上报送审稿不符合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技术要求,需要作全面调整的。

对于退回起草单位的送审稿,市法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退回理由。

第三十一条 市法制部门审查、修改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对法规草案和规章中拟定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论证。

涉及重大问题以及其他争议较大问题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时,可以要求起草单位派人参加,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二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将起草单位报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通过市法制部门网站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或者在审查阶段发现新问题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市法制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主要制度、重要措施、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法制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将有关部门意

见和法制部门的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协调决定。

第三十五条 市法制部门完成送审稿审查、修改后,形成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包括法规或者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与有关部门协调情况、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审查对照情况等内容。

起草单位根据市法制部门确定的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修改起草说明。

第三十六条 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由市法制部门领导审查签署,经市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章 决定与发布

第三十七条 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审议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一般由市法制部门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具体由市法制部门来确定。

起草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答复有关询问。

第三十八条 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常务会议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文稿经市法制部门最终审核。

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规章报请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指定的有关负责人作说明。

第三十九条 规章签署发布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在《辽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辽阳日报》上全文刊载。

《辽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条 规章施行的具体时间应当在规章中列明,规章公布与施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三十日。但是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备案、解释和立法后评估

第四十一条 规章自签署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法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规章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规章的解释由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体程序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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