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十三条 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项目相衔接。在上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由市政府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已经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承担起草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未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实践急需追加列入计划,或者已经列入立法计划但不能实施的,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追加制定政府规章项目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由申请立项的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责任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共同负责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成果,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政府审议。

联合起草的,应当分别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前两个月报送市政府;起草的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按照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确定的时间报送市政府。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说明理由,同时将报告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

(一)起草说明;

(二)草案文本;

(三)法律、法规依据对照表;

(四)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以各种形式征求意见的书面意见和相关会议记录;

(六)召开听证会或者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或者风险评估报告;

(七)需要废止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附拟废止或者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文本以及修改对照稿;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三)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设置的详细理由;

(四)征求意见及分歧意见协调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643-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