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评估及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依法、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

(五)坚持立法公开,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并做好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区政府)以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编制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各部门或各区政府征集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市政府各部门或各区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按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报送的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研报告,应包含制定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可操作性;

(二)规章初稿、起草说明及制定依据,起草说明应包括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三)起草小组负责人及规章送审稿报送时间。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建议进行组织论证、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区别轻重缓急,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不得将规章项目列入市政府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

(一)未经前期立法调研和论证的;

(二)不符合规章制定权限规定的;

(三)拟定规章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

(五)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六)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印发。

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完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 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以下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一)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有关单位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书面论证说明,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因机构调整、上位法变动、立法需求变化、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立法内容不成熟等原因,规章项目应暂缓制定的,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中止审查。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67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