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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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对列入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按时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等相关材料;对列入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时报送调研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就该调研项目是否纳入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作出说明。未按时报送的,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未按时报送,又未向市政府法制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政府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问责。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规章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内容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可以由市政府确定一个单位牵头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文字简洁。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规章的内容以条文形式表述,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七条 规章的内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章的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定稿后,起草单位应当制作规章注释稿并撰写起草说明。规章注释稿内容应当包括:条文说明、条文的法律依据或参考依据等;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宗旨、立法依据、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需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联合起草的,应当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函及单位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二)规章送审稿及注释稿;

(三)起草说明;

(四)各方面的意见及会议纪要;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主要参考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还应当附规章修改对照表或拟废止的规章文本。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

(三)征询意见是否全面,意见分歧较大的是否协调一致;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并要求起草单位在限期内补充相关材料:

(一)报送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二)征询意见不够全面的。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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