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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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民意调查等事务的社会机构或者人员在从事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出具结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其违法违规事实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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