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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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 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八条坚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自主创新,加强协同创新,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重视国际化经营,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动产品、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规范、有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培育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国公司。

第十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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