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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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国家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十八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 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也称经济利润,下同)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企业总体目标。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际优秀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目标。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将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第二十二条 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第一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高于上年水平。超额完成目标的,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可以实施特别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较多的除外)。

第三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第二十三条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综合确定。各项考核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国资委领导下,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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