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2008]139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08-04-28

【执行时间】:2008-04-28

2008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我国南方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及时作出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在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下,夺取了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重大胜利。此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了大量应急措施,在确保应急抢险抗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其中有些行政争议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为了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切实维护抗灾救灾大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8年4月11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了部分法院参加的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达成了共识。现就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原则

会议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属于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与此相关的行政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在审理时应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服从服务大局,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抢险抗灾措施,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行政案件时,必须牢固树立服从和服务大局的意识,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倾向,妥善处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切实维护抗灾救灾的胜利成果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各项部署和安排。

(二)注重权利救济,切实保障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行政权力的特殊行使,有时对公民权利会有一些限制或者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在办案时应当从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对因灾害引发的行政案件,凡是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均应当及时立案,不得以属于紧急状态为由不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要用足、用好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遵从应急规则,维护权力运行。突发事件应对属于非常时期,与正常情况下行政权力的行使有着明显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行政案件时,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对行政机关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进行司法监督,又要充分考虑灾害期间行政权力的特殊运行原则,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在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后果方面所采取的各种必要的应对活动。一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可能暂停、限制或者克减特定个体的某些权利;二是为了迅速应对突发事件,需要更多地追求效率价值,遵循某些特殊的程序性规定;三是行政权力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机关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四是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在危机状态下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以处置灾害为由滥用行政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二、关于期限问题

(一)关于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耽误法定起诉期限,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应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关于举证期限。被告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逾期提供证据,或者无法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书面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一般不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由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则上无需诉讼当事人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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