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来信分发处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发[2002]14号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02-09-15

【执行时间】:2002-09-15

为了及时、准确地分发、处理来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收发室、机要处应根据信封上写明的收信人分发信件。

属于有关诉讼和非诉讼的来信,移交立案庭办信组处理。

属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移交办公厅人大代表联络处处理。

第二条 各部门对收发室误分的信件,应注明并及时退回收发室;由收发室查明收信人后,再分发到各相关部门。

各部门转给立案庭的信件,应注明“转立案庭”及转交的时间。

第三条 立案庭办信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将来信分转到院内各部门处理,并应注明转出的时间。

立案庭办信组对有过激言辞或其他重要情况的来信,应及时报主管庭长,并迅速与有关部门或有关法院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对于重要来信要作出摘报,及时送有关领导参阅。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的来信;

(二)各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简报。

第五条 立案庭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人民群众寄来的告诉信;

(二)人民群众寄来的非诉信;

(三)外交部、我国驻外使领馆、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等寄来的有关涉诉信件;

(四)当事人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各类生效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来信;

(五)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的来信(海事海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赔偿案件除外);

(六)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案件的申诉信(海事海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赔偿案件除外)。

第六条 刑一庭负责处理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家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刑事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来信。

第七条 刑二庭负责处理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来信。

第八条 民一庭负责处理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农村承包合同、房地产等民事案件的来信。

第九条 民二庭负责处理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以及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的来信。

第十条 民三庭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来信;

(二)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和再审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的来信,以及少数由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案件而申请再审的来信。

第十一条 民四庭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海事海商、信用证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来信;

(二)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和再审的海事海商、信用证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的来信,以及少数由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的来信。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8-2849-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