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来信分发处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发[2002]14号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02-09-15

【执行时间】:2002-09-15

第十二条 行政庭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的来信;

(二)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和再审的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申诉的来信,以及由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案件而申诉的来信。

第十三条 赔偿办公室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而申诉的来信,以及少数由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而申诉的来信。

第十四条 审判监督庭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当事人对由我院提审的民事案件的来信;

(二)当事人对我院死刑复核再审案件的来信;

(三)当事人对由审监庭办理的各类复查案件的来信;

(四)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确认有异议的来信。

第十五条 执行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申请执行的来信;

(二)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或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案件的书面处理决定不服的来信;

(三)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来信。

第十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处理检举各级人民法院干部违法违纪的来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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