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8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06-12-19

【执行时间】:2007-04-01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诉讼费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8-288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