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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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三十五条 业务提高培训是对民用航空情报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高培训每2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根据受训人和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十六条 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用航空最新的科学技术、技术标准或者设备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

第三十七条 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完成后,应当通过相应的考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四)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教学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五)民用航空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正确履行了岗位培训的职责;

(二)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所具备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实施教员聘任或者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考试考核或者保存记录的;

(三)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教学内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组织岗位培训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履行岗位培训职责的;

(二)不符合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条件的;

(三)教员的使用管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制定培训计划或者未将教员情况备案的;

(五)未组织实施岗位培训、考试考核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0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定义

(一)基础培训教员:由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聘任的,符合从事基础培训工作条件,能够在基础培训期间指导受训人的民用航空情报员。

(二)培训主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负责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人员。

(三)岗位培训教员: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聘任的,符合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工作条件,能够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期间指导受训人的民用航空情报员。

(四)受训人:在培训期间接受培训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准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人员。

(五)追加培训:由于受训人自身的原因,超过预计培训时间而未完成岗位培训,需要增加时间的培训。

(六)暂停培训: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人身体条件限制(不包括受训人能力原因)等,导致培训无法按计划实施,需要暂时停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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