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横琴休闲旅游业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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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横琴新区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休闲旅游业发展,配合澳门建设世界休闲旅游中心,推进横琴国际旅游休闲岛建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横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横琴休闲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横琴休闲旅游业的发展坚持生态优先、国际品质、融合发展、智慧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促进横琴与澳门休闲旅游业的合作,支持香港、澳门资本投资横琴休闲旅游项目,共同促进珠澳两地休闲旅游业互补,实现协同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加强对横琴休闲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横琴休闲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扶持政策。

市旅游、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促进横琴休闲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管委会应当建立休闲旅游业创新研究机制和专家参与制度,发挥横琴发展咨询委员会和自贸片区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对休闲旅游业的重大决策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七条 横琴可以依法组建旅游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第八条 市政府、管委会对横琴休闲旅游业重点项目和特大休闲旅游项目给予扶持。重点项目和特大休闲旅游项目具体规模的认定标准由管委会制定。

第九条管委会设立横琴休闲旅游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扶持和奖励横琴休闲旅游项目。专项资金由管委会纳入年度预算并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条休闲旅游项目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租赁、出让、租赁和出让相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委会应当优先满足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求,保障土地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横琴休闲旅游业发展需要,在适度放开别墅等项目以及相关用地指标方面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鼓励混合功能开发,特大休闲旅游项目可以按照产城融合的需求,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办公、住宅等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支持横琴重点项目和特大休闲旅游项目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对山体实行保护性开发。

第十二条 根据横琴休闲旅游业发展需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保障用海指标。休闲旅游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科学开展围填海工程。

支持横琴企业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对公益性的公共港池(不含码头前沿水域)、锚地、防波堤、航标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用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扶持旅游商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培育横琴旅游品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旅游企业良性发展。

第十四条 推动横琴与港澳之间游客入境便利化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建设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

支持在横琴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依法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境)的团队旅游业务。

支持以在横琴举办的国际马戏节、网球职业比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国际性节事、赛事为载体,加强与港澳对应机构合作。

管委会可以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联合港澳开发游艇观光资源,以及开发覆盖港澳的低空飞行旅游观光项目。

第十五条联合港澳共同开拓国际旅游客源市场,共同举办境外旅游展览会,共同开展与横琴国际休闲旅游相关的说明会、推介会等活动,拓展同欧美发达国家、拉丁美洲以及加勒比地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旅游业合作。

第十六条管委会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全域旅游数据中心,建立旅游信息采集实时监控和指引系统等,搭建导航、导游、导览和导购的旅游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网络实时抓取游客对横琴主要景点的整体评价信息,大力推广旅游景区电子门票,实现全区无线网络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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