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横琴休闲旅游业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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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管委会对休闲旅游业项目优先配套建设周边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 管委会建立联动机制,搭建游客服务平台,承担旅游集散服务、游客投诉与救援指挥、游客小额纠纷调解等职能。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旅游信息预报和警示制度,及时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搭建旅游应急指挥交流平台。

第二十条 本市设立便于指示前往横琴的交通道路标识、标志。

管委会可以在横琴设立融合港澳特色的旅游标识、标志。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和完善横琴休闲旅游业融资体系,通过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横琴高层次旅游人才引进提供指导,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扶持。管委会积极支持休闲旅游业人才申报市、区相关人才计划和优惠待遇。

鼓励横琴建设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与港澳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人才。

鼓励横琴探索建立与港澳导游资格的双向或者多向互认制度。

第二十三条推进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推行“合作查验,一次放行”的新型查验模式。内地居民在符合相关政策以及限定条件下,可以在横琴临时办理赴澳旅游签注手续。争取符合条件的进入港澳的外国游客,可以按照144小时免签政策经横琴口岸入出横琴。促进澳门机动车更便利入出横琴。

第二十四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委会对重点项目和特大休闲旅游项目的相关审批事项应当优先办理,加快审批速度。管委会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全程跟踪,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整治恶性价格竞争、虚假广告、强迫或者变相消费等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管委会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及时将失信行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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