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发[2017]30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11-30

【执行时间】:2017-11-3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促进“十三五”规划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就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

1.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司法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是党中央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谋划中国经济新棋局,作出的既利当代又惠长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优先、流域互动、集约发展”的思路,大力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构建环境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

2.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内在要求。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流域经济是我国经济重心、活力所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为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抓手,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3.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积极回应长江经济带发展需求、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客观需要。长江流域以水为纽带形成的环境要素丰富,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也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依托和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离不开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和可承载的自然资源作为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充分认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对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意义,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长江经济带生态走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基本理念

4.遵循自然规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长江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河流演变规律。要遵循流域的自然统一性,协调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岸上的关系,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服务功能。要遵循流域的要素复合性,根据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在流域整体范围内统筹协调多元环境要素。要遵循流域的功能整体性,维护好流域的生活、生产和生态功能,尤其是要维护流域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和完整。

5.坚持保护优先。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宝库。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和修复水生态,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有序利用长江岸线资源。

6.促进绿色发展。要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将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优先选项的要求,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顺利实施。要围绕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立体交通走廊、优化产业布局和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总体要求,为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和协调发展带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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