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发[2017]30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11-30

【执行时间】:2017-11-30

22.依法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行为,加大对大熊猫、红豆杉、扬子鳄等长江流域特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妥善审理涉及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和基因案件,有效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基因资源库。加强长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妥善审理工业污染对水生和河岸生物多样性及物种栖息地破坏案件。依法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植物的行为,严防外来物种入侵。

23.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依法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强化公众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落实修复理念和补偿机制,形成公益诉讼对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保障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总结长江流域试点地区审判经验,依法审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4.积极稳妥审理生态补偿案件。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动形成生态损害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流域内因补偿主体、补偿数额、资金监管等产生的纠纷,激发全流域各区段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推动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

25.积极稳妥审理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深入研究绿色金融发展中的特殊法律问题,妥善审理涉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新类型案件,支持绿色产业发展,保障绿色金融体系构建。依法保护有偿取得的排污权及其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充分运用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准确判断排放配额的权利主体,合理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护用能权交易主体在合法交易场所买卖用能权指标的行为,参照试点地区制定的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及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审理用能权纠纷案件。

26.依法办理环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积极探索符合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需要的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的新方法新思路,依法审查环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按照“裁执分离”的模式,加大对环境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六、健全体制机制,适应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新要求

27.优化审判机制。推进流域内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流域内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或者“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推进构建重大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28.构建协同机制。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部门的协同审判机制。构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平台,形成全流域法院之间委托送达、委托取证、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区域内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报送机制。

29.完善联动机制。加强与流域内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流域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积极搭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共同维护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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