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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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经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在机场每一售票处、办理旅客乘机手续处、登机处以及其他旅客可以办理乘机手续的任何地方醒目地张贴数量充足的布告,告知旅客禁止航空运输危险品的种类。这些布告应当包括禁止用航空器运输的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第八十八条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的醒目地点展示和提供数量充足、引人注目的关于危险品运输信息的布告,以提醒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注意到托运物可能含有的任何危险品以及危险品违规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这些布告必须包括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第八十九条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经营人、托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其他机构应当向其人员提供信息,使其能履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指南。

第九十条如果在飞行时发生紧急情况,如情况许可,机长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立即将机上载有危险品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通知机场。

第九十一条航空器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可能涉及作为货物运输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立即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机构、经营人所在国和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当运输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事故征候,该经营人应当立即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机构和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提供的信息应当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信息一致。

第九十二条发生危险品事故或者危险品事故征候,经营人应当向经营人所在国及事故、事故征候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

初始报告可以用各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尽快完成一份书面报告。

若适用,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将相关文件的副本与照片附在书面报告上:

(一)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日期;

(二)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的地点、航班号和飞行日期;

(三)有关货物的描述及货运单、邮袋、行李标签和机票等的号码;

(四)已知的运输专用名称(包括技术名称)和联合国编号;

(五)类别或者项别以及次要危险性;

(六)包装的类型和包装的规格标记;

(七)涉及数量;

(八)托运人或者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九)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其他详细情况;

(十)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可疑原因;

(十一)采取的措施;

(十二)书面报告之前的其他报告情况;

(十三)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九十三条当在货物或者邮件中发现未申报或者错误申报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向经营人所在国和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当在旅客行李中发现根据《技术细则》要求不允许携带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向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

第九章 培 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培训并合格。

第九十五条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人员的危险品培训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实施。经营人无论是否持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都应当确保其相关人员按照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合格。

第二节 危险品培训大纲

第九十六条根据《技术细则》的要求,以下企业或者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

(一)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国内经营人;

(三)货运销售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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