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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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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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

(二)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相关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项;

(四)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现场管理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七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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