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同时废止。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市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同时废止。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