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艾依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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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艾依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桥梁、码头、取(排)水口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穿)河管道、缆线等,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在艾依河保护范围内,除按规划审批的水利、防洪、道路、桥梁、环保、景观、园林绿化、旅游、运动休闲等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艾依河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告知艾依河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有利于防洪、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的原则进行。负责艾依河管理的机构有权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艾依河管理的要求,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河道原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艾依河管理机构参加。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拆除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防汛工程安全和生态保护安全方面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艾依河两岸绿化、道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艾依河实行河道水功能区目标管理制度。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和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艾依河水功能区划》,划定水功能区,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艾依河水污染应急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艾依河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艾依河沿线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和艾依河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沟道入河口断面的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加强艾依河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艾依河流域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农业面源污染和各类点源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艾依河流域水污染控制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农牧部门应当做好艾依河流域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艾依河管理范围内,开发旅游、娱乐、休闲度假和渔业水禽养殖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应当符合艾依河综合规划,并由艾依河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艾依河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期限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艾依河水量的调度,应当首先满足防洪需要,统筹景观、生态环境和其他用水。

艾依河生态补水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情制定,艾依河管理机构执行。

在艾依河取水用于绿化、养殖、灌溉的,应当向艾依管理机构申报用水计划,并缴纳水费,其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艾依河管理机构应当在艾依河水域的危险区域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护拦、警示牌或者安全标识,防止在河道内从事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艾依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二) 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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