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境口岸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出境尸体、骸骨包括:

(一)需要入境或者出境进行殡葬的尸体、骸骨;

(二)入出境及过境途中死亡人员的尸体、骸骨;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外运进或者由境内运出的尸体、骸骨,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入尸体和骸骨。

第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卫生检疫工作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查验、检疫处置、签发卫生检疫证书等。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出境。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尸体、骸骨入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身份证明(如: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或者使领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

(四)入殓证明;

(五)防腐证明;

(六)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护照、通行证或者身份证等)。

第六条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第七条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原则上应当从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尸体、骸骨出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者其他相应的公证材料;

(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证明文件;

(五)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需要从异地口岸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殓地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疫查验,检疫查验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运送尸体、骸骨出境时,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殓地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在入出境或者过境途中发生人员死亡,需要运送尸体入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死亡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第十条 从事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

托运人或者代理人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从事运尸业务。

尸体、骸骨入出境时,应当提供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及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28-274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