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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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入境尸体、骸骨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材料核查并实施现场查验;出境尸体、骸骨由入殓地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材料核查并实施现场查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在出境现场核查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检查外部包装是否完整、破损、渗漏等。

第十二条 疑似或者因患检疫传染病、炭疽、国家公布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新发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骸骨,禁止入出境。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现场查验,填写入出境尸体、骸骨现场查验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未入殓尸体的现场查验内容包括:

(一)检查尸体腐烂程度,所有腔道、孔穴是否用浸泡过消毒、防腐药剂的棉球堵塞,有无体液外流;

(二)对死因不明的尸体,注意检查有否皮疹(斑疹、丘疹、疱疹、脓疱)、表皮脱落、溃疡、渗液、出血点和色素沉着,异常排泄物、分泌物、腔道出血等现象;

(三)对入出境或者过境途中死亡人员的尸体,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实施检疫,并根据检疫结果及申报人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及卫生控制措施,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不得移运。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已入殓尸体的棺柩现场查验内容包括:

(一)检查入出境棺柩包装是否密闭,有无破损、渗漏及异味。棺柩若无渗液、漏气等特殊原因或者无流行病学意义,原则上不开棺检疫查验;

(二)出境棺柩的现场查验应当在尸体入殓时同时进行,要求尸体经防腐处理,包装密闭无破损、渗漏及异味。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骸骨的现场查验内容包括:

(一)检查骸骨的包装容器是否密闭,有无渗漏;

(二)包装容器非密闭的,检查骸骨是否干爽,是否带肌腱,有无异味、病媒昆虫等。

第十七条 根据申报材料核查、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现场查验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死亡原因的尸体,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采取标本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四章 检疫处置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判定为卫生检疫查验不合格:

(一)外部包装不密闭、破损,有渗漏、异味及病媒昆虫的;

(二)入出境尸体未经防腐处理、包装入殓的;

(三)入境途中死亡且死因不明的。

第十九条 对卫生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尸体、骸骨,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疫处置:

(一)禁止入出境的尸体、骸骨,必须就地火化后,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二)有渗液、漏气的棺柩,必须进行卫生处理,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改换包装、重新防腐处理、冷冻运输等措施;

(三)骸骨的包装容器不密闭,有异味散发、渗漏或者病媒昆虫的,必须进行卫生处理,并更换包装;

(四)入出境途中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当进行死因鉴定。无法作出死因鉴定的,尸体及棺柩一并火化,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五)无死亡报告或者死亡医学诊断书的尸体,且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的,按照死因不明处置,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六)经卫生处理后仍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应当就近火化,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有前款规定情形应当火化但是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同意火化的,禁止入出境。

第二十条 尸体、骸骨符合入出境卫生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准予入出境。

第二十一条 对入境后再出境的尸体、骸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查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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