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3条是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条虽为新增条款,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原《婚姻法》第7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民法典》编纂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故本条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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