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鸿志等78人重大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11月5日上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鸿志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告单位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柳林县孟门运销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陈鸿志、高海平、刘平等人,以陈鸿志经营的企业为依托,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06年底正式形成以陈鸿志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明晰、职责分工明确,组织成员达七十余人。该组织以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 以商养黑 ” ,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采矿、骗取贷款和票据承兑、非法占用农用地、不报安全事故、妨害信用卡管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黑护商 ”,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和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作案百余起,其中犯罪事实91起、违法事实27起,涉及18个罪名 ,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该组织通过操纵选举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实施故意伤害6起,致1人死亡、8人轻伤,实施寻衅滋事11起,造成多名被害人轻伤、轻微伤,实施非法拘禁17起,30余人遭到拘禁 ,通过上述暴力犯罪在当地形成威慑力;越界盗采相邻企业煤炭资源总量价值高达40亿余 元,对煤炭资源及生产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长期通过虚构合同及发票的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近600亿 元,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管理秩序。该组织在山西省柳林县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柳林县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依 法 裁 判

被告人陈鸿志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被告人高海平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被告人张运强、王明亮、高建彬、李全宏 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冯彦军、陈富香等68名被告人分别 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单位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柳林县孟门运销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共40.4亿元 ;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约80亿元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没收。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胡永发等4名被告人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裁定终止审理。

部分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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