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文号】: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时间】:2017-07-27
【执行时间】:2018-01-01
第七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损害水环境的行为,可以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
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水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微信: LawFAQ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 上一篇: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
- 下一篇: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法律FAQ-服务台:
案件委托与咨询
值班律师:17721530239 李律师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8:00
服务项目:
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
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
微信:LawFAQ ,邮箱:LawFAQ@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