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落实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健全交通、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养,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引导市民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七)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重诺守约、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市场环境;
(八)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组织开展文化下乡、文化进社区和文化扶贫,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加强文明旅游宣传;
(九)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十)农业农村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促进乡风文明;
(十一)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处理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推动网络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政务服务区、商业集中区、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的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完善配套公共设施,加强巡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引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规范、倡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等工作。
文明行为引导员对不文明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时,应当文明用语、举止规范。不文明行为人应当尊重文明行为引导员,不得谩骂、殴打、报复。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将文明行为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引导村民、居民、业主等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通过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荣誉墙、提示牌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公益阅读点、漂流书箱,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鼓励和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
(二)对不文明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投诉等不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文号】: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时间】:2020-08-07
【执行时间】:2020-08-20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 上一篇: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下一篇: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法律FAQ-服务台:
案件委托与咨询
值班律师:李律师 17721530239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8:00
网站合作与反馈
E-mail:212265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