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06万人

2019-12-21 19:31:24 法律FAQ 来源:正义网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重拳惩处 严厉打击伤害无辜儿童犯罪(云南) 案例二 及时介入侦查 坚决严惩驾车冲撞学生恶性犯......



二、典型意义

自2016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部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治宣讲、以案释法和课堂普法等活动,成效显著。本案即在校学生听完法治课后主动举报案件线索,既及时惩治了犯罪,又增强了同学们的自护意识,是“法治进校园”活动成效的充分展现。

案例七

从重惩处教师性侵害犯罪

督促健全校园安全机制

一、基本案情

汪某某系某小学班主任兼语文老师,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其以检查作业、辅导功课为由,在教室、教师宿舍多次对班内多名女生(均为7至8岁)实施猥亵、强奸行为。案发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配合公安机关收集完善证据,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和“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汪某某无期徒刑,并处“从业禁止”五年。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采用公开送达的形式向成都市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吊销了汪某某的教师资格证,禁止其终身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职业,并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师德师风动态考核等机制。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教师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严惩犯罪的同时,延伸职能,强化监督,督促教育部门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应防范机制,为有失师德者敲响警钟,告诫他们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

案例八

依法抗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维护法律权威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9日,杨某甲纠集杨某乙、杨某丙等其他5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对小英(女,16岁)、小云(女,14岁)、小涵(女,12岁)实施强奸。次日凌晨,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欲强行与三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杨某丙(另案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强奸了小英,杨某甲、杨某乙因小云、小涵反抗且小涵处于生理期而未得逞。2018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系强奸多人的情节未予认定,且未认定具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向法院提起抗诉。2018年12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改判杨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典型意义

多人性侵害多名未成年人案件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以从严惩处。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九

协作追捕追诉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犯罪

深挖幕后“保护伞”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朱某某跨省组织包括6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十余名女性在酒店卖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与公安机关协作追捕4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成功查实朱某某等2人强迫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卖淫的犯罪事实,又追诉协助组织卖淫的同案犯1人。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本案中可能存在为卖淫团伙通风报信、提供幕后帮助的“保护伞”行为,将线索移交监察委员会,挖出相关主管部门人员陈某某。最终朱某某等6人因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目前,陈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典型意义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全面、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协作,充分运用引导取证、追捕、追诉等监督手段,体现出对此类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的决心。同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保护伞”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坚决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帮凶与黑手。

案例十

净化网络空间

严惩“童星招募”背后的性侵害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曲某某为寻求性刺激,通过QQ聊天软件,冒充某影视公司的女性工作人员,以招募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情况为由,先后诱骗、唆使被害女童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年龄均在10—13岁之间),要求被害人拍摄自身隐私部位的不雅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对涉案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和固定,进而查明多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最终查证曲某某通过网络猥亵各地女童11人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检察机关以曲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曲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二、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猥亵儿童的新型性侵害案件频发,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本案利用“童星招募”实施性侵害犯罪,一方面暴露出被害儿童涉世未深,缺乏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带来的安全隐患,对该类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有效净化了网络空间。

案例十一

精准适用法律

严厉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一、基本案情

靳某某从2016年开始,使用感情笼络、威胁、殴打等手段,管理控制梁某等8名女性未成年人在KTV有偿陪客人喝酒、唱歌,持续近两年时间。案发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认为靳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进一步完善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此后,经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情节严重,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不良社会风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精准定性,打击治理娱乐场所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现象,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十二

帮教期间发现线索

严惩引诱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

一、基本案情

刘某等人招募祝某某、马某某、杜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后刘某以卖淫女系未成年人为由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涉案未成年少女开展跟踪帮教过程中了解到,刘某等人多次以诱骗的方式吸引外地未成年少女来京卖淫,并提供统一住宿、日常花销,以及避孕套、手机、收款二维码等实施“仙人跳”的作案工具,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根据这一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并协助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核实嫖客身份,成功追诉刘某等人组织卖淫罪,追加四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2019年3月,法院以刘某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二、典型意义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并利用未成年人敲诈勒索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帮教中敏锐发现犯罪线索,积极提出收集完善证据意见,会同公安机关,成功追诉犯罪,展现了司法机关不放过、不纵容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

案例十三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立案监督办理教师强制猥亵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江某某(男,某中学教师)以做实验的名义先后三次将学生小南(女,14周岁)叫到校实验室实施猥亵。事后小南父亲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江某某也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江某某并未对小南使用强制手段,未当即立案。湖北省枣阳市教育局根据该省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办法,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核实具体案情后,认为江某某利用其作为教师的特殊身份,在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搂抱、亲吻等方式对学生实施侵害,给被害学生形成了心理上的威慑和压迫,这种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以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从业禁止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教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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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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