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对各分编统一进行修改

2019-12-25 09:55:22 法律FAQ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姜佩杉) 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对各分编统一进行了修改,重点聚焦居住权、违约方解除合同、防止职场性骚扰、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中国法院网讯 (姜佩杉) 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对各分编统一进行了修改,重点聚焦居住权、违约方解除合同、防止职场性骚扰、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等内容。

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已进行了两次审议。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已进行了两次审议,对二次审议稿的修改主要是:删去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合同僵局”问题,但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对“合同僵局”问题,可以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草案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旨在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宜一概认定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否则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由此草案删除了二审稿中的相关规定。

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已经进行了三次审议。此次修改主要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规定中,用人单位是指“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增加了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的内容,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已进行了三次审议,此次修改明确了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次修改删去了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侵权责任编草案共10章、95条,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主要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此次修改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继承编草案共4章,45条,仅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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