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签发全市首个“公证调查令”

2019-12-27 11:14:13 法律FAQ 来源:中国法院网

1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执行阶段启动委托公证机关调查工作机制。朝阳法院现场签发了全市首个“公证调查令”,长安公......

1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执行阶段启动委托公证机关调查工作机制。朝阳法院现场签发了全市首个“公证调查令”,长安公证处2名公证人员持令赴公安机关,对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束后,法院当即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昊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尊梅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工商登记使用虚假证件 身份不实导致执行受阻

2004年11月29日,北京东方昊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昊森装饰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朝阳支行)贷款2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北京东方昊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昊森商贸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签订当日,农商行朝阳支行即向东方昊森装饰公司放款200万元。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东方昊森装饰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张某变更为新的股东李尊梅。

借款期限届满后,东方昊森装饰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东方昊森商贸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农商行朝阳支行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东方昊森装饰公司、东方昊森商贸公司均未到庭应诉。2008年4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东方昊森装饰公司偿还农商行朝阳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依约支付利息,东方昊森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后,农商行朝阳支行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0月,因未依法年检,东方昊森装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因被执行人东方昊森装饰公司、东方昊森商贸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2018年1月,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金蝉君汇合伙企业)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了上述债权。今年4月,朝阳法院裁定金蝉君汇合伙企业为案件申请执行人,该合伙企业申请恢复上述案件的执行,并申请对东方昊森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2019年6月,朝阳法院决定对案件依法恢复执行。因东方昊森装饰公司已被吊销,因此无法进行网络查控。执行法官调查了工商档案、调阅了原审卷宗,并根据调查的线索前往多家银行现场查询调取账户资金流水,同时拟对李尊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是在实施限高措施时,执行法官发现,李尊梅的身份证号始终无法通过系统核验。

经进一步调查,执行法官发现,工商档案中李尊梅提供的身份证系虚假证件,因其身份信息有误,导致无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工作遇到障碍。为此,朝阳法院决定赴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李尊梅身份信息。

今天上午,根据金蝉君汇合伙企业的申请,朝阳法院执行局白云龙法官签发了全市首个“公证调查令”,委托长安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赴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机关调查李尊梅身份。

上午10点半左右,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何治力等2人持法院出具的公证调查令、身份证件及介绍信,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在民警的配合下,通过系统很快调取了李尊梅的身份信息。随后,二人将调查结果反馈法官,法官当即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对李尊梅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白云龙法官介绍,后续法院还将进一步查找李尊梅下落,并依托京津冀三地高院与铁路公安建立的联动查控被执行人机制,将李尊梅身份信息推送给铁路公安局,一旦发现李尊梅下落,铁路公安将协助法院对其暂扣。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后续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外如果查实东方昊森装饰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将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据白法官介绍,东方昊森商贸公司也已经在2006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也已经被依法限制高消费。

委托公证机关协助调查 依法及时兑现裁判利益

26日上午,朝阳法院与长安公证处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案件执行阶段合作开展委托公证机关调查工作。今后,朝阳法院的执行案件,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委托合作的公证机关协助法院开展调查工作。据悉,法院委托公证机关调查,在全市尚属首次。目前,相关工作尚在试点阶段。

作为全国收案量最大的基层法院,近年来朝阳法院执行案件量不断攀升,截至2019年12月25日,全年新收执行案件量已经突破6万件。据粗略统计,这些案件中约有4.6万件的案件存在调查需求,占比达76%以上。

据朝阳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晓东介绍,尽管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形式均已实现线上查扣控,但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情况、企业登记信息、经营场地等事实仍然需要线下调查核实。此外,执行案件申请人普遍认为财产调查、信息核实等工作应当由司法机关利用国家强制执行力完成,为节约维权成本,约半数以上的当事人未在执行阶段聘请代理律师,律师调查作用发挥有限,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能力薄弱,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法院调查的需求量。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再度发布《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开展和深化公证机关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进行部署。

陈晓东局长认为:“将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司法辅助行列,成为司法改革背景下整合司法资源的一次重大创新。朝阳法院探索建立了‘一点两翼三化’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三化’即集约化、信息化、社会化。与公证机关合作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即是社会化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2019年3月19日,朝阳法院与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签署《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开启了公证人员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探索。合作开展以来,长安公证处先后向朝阳法院执行局派驻30余名工作人员,参与法院执行和解、保全立案、案件启动、文书送达、评估拍卖等各类执行辅助事务性工作。该项工作的探索大大减轻了执行法官的事务性工作量,使之将更多精力投入执行实施、执行裁决案件的办理。

为进一步拓宽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解决执行案件中“查人找物难”的问题,依托朝阳区委政法委建立的执行联席会议机制,朝阳法院与长安公证处探索建立了执行阶段委托公证机关调查工作机制。该项机制推出后,将有效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缓解调查难、取证难、查人找物难,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尽早实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效查冻扣,及时兑现生效裁判利益,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委托公证机关调查的费用要远低于委托律师的代理费用,这项机制的推出也将有效降低申请人的维权成本。长安公证处主任周志扬介绍,为配合开展好相关工作,长安公证处选派的都是政治素养过硬、业务能力突出、调查经验丰富的公证人员,并通过法官开展培训的方式,围绕调查方法、廉政教育、保密纪律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培训,确保调查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毛力指出:“‘公证调查令’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公证业务与执行业务的深度融合,发挥公证机关的人力优势、资源优势和业务优势,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帮助法院缓解人案压力,促进案件快速执结,依法及时有效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负责人周孟炎指出:“执行阶段委托公证机关调查工作机制,对于提高执行调查取证效率,增强执行工作实际效果,持续深化司法为民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处处长柴磊指出:“由公证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查取证,是公证机构立足职能、服务司法的有力探索,有助于发挥公证机关优势促进法院审执工作高效运行,也有助于拓展公证机构业务领域、提升业务质量。该项制度,必将再度开启北京公证行业与法院系统深度合作的新篇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主任邓颖表示:“委托公证机关调查机制的建立,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挥公证制度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新思路,试运行成熟可考虑进一步在全市推广。北京市高院将继续加强同市司法局的沟通协调,扎实推进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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