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野"后,专家建议将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纳入刑事处罚

2020-03-15 10:45:19 法律FAQ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滥食野生动物问题引发舆论关注。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

正义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滥食野生动物问题引发舆论关注。2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等行为。

“《决定》符合当下社会情况,也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指明了路线图。”近日,受访专家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要通过刑事司法,保持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刑事法律保障,建议将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刑事打击的对象,铲除因吃“野味”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顶层发力:《决定》为刑事立法划定“路线图”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与食用野生动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2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旨在为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遏制“食用”的上游行为,《决定》还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说,《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关于《决定》的性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分析说,该文件属于单行法,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门立法,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问题,可以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和理念。

“可以说,每当出现一个重大的历史节点或热点事件,最高立法机关都会作出相应的立法反应,这次出台《决定》,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立法指明了方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向记者介绍说,由于法律的制定、修改程序复杂,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的形式,修改补充现行立法的不足,也为以后刑事立法划定了“路线图”。

记者注意到,《决定》出台后,天津、福建、广东、北京等多地也陆续出台文件,向滥食野生动物问题“亮剑”。比如,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则通过印发工作方案,要求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严格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作为长期关注动物保护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表示,各地积极响应禁“野”,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不过,他也表达了担忧,有些人靠养殖竹鼠、果子狸等动物脱贫,受冲击后可能会出现返贫现象,“这些特殊的养殖产业肯定要进行转型,但可能速度没那么快”。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对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养殖户,国家可出台相应的过渡措施,对于其产生的经济损失要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要积极引导养殖户进行产业转型,在落实全面禁“野”的同时,不能忘养殖户的切身利益,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

司法引领:加重处罚体现依法严惩犯罪态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其中明确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根据《意见》,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林(化名)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

20184月至6月间,袁林(化名)等21人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11只。随后,他们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914,金坛区检察院以袁林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不仅是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金坛区检察院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袁林等人连带承担因此造成的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袁林等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

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的第一起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体现了加重处罚的司法导向。”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要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在方燕看来,公益诉讼的提起,在刑事的基础上加大了对非法买卖野生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践行生态保护的理念具有积极意义。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各级司法机关重拳出击,严厉查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控,工作成绩还是有目共睹的。

“现在的高压态势不能放松,一旦放松就会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结合自己的观察,赵皖平分析说,现阶段正处于打击的高峰期,不少犯罪分子会避开“风头”,将“野味”囤积起来,这部分的存量可能非常大的。

考虑到当下互联网交易日趋便捷,有受访专家指出,对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利用平台直播杀害、餐食野生动物以及隐蔽在合法野生动物交易平台下的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应当予以重点关注打击。

代表建议:将餐食野生动物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

记者注意到,在《决定》出台前,对于单纯的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律并不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野生动物的保护为立法导向,禁食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

“那些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比如蝙蝠、鼠类等,对它们的交易、运输、制作和贩卖,成了当前公共卫生安全的‘重灾区’。”全国人大代表孙建博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增设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罪。

对上述建议,方燕也表示了赞同。“各地野味交易市场热闹非常,其根源在于捕杀、运输、贩卖、食用构成了完整产业链,且有不断壮大的趋势,只打击其中一个环节明显不够。”她说。

据悉,全国人大已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将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在刑事立法方面,建议将餐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刑事处罚对象之一。”方燕认为,可以考虑将“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根据危害后果的不同,对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购买和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和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购买和食用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分别设置相应的刑罚。

“此前对食用环节的打击基本是处于空白状态,现在《决定》作出了基本的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还是要更加细化,相关的法律都要进行配套的修改。”赵皖平补充说,在检察公益诉讼领域,未来也要把对野生动物买卖、食用等案件的办理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建议适当拓宽涉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为办案提供依据。

方燕表示,对于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提起公益诉讼,要不断探索总结经验,通过实践就公益诉讼请求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

全面禁“野”、革除吃“野味”陋习无法“毕其功于一役”。在采访最后,受访专家指出,从立法、执法等层面对于禁“野”发力还不够,应当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民众不吃“野味”的思想意识,杜绝以食“野”为荣的不良心理。应该看到的是,习惯很难在短时间改变,彻底革除陋习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甚至等疫情过后还可能出现反复,但要逐步形成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对“野味”问题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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