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他人涉“疫”虚假信息,侵权!

2020-04-08 11:26:26 法律FAQ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梁立君 郭融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防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关注的“头条”,庞大的信息流量吸引了很多蹭热度、牟私......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梁立君 郭融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防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关注的“头条”,庞大的信息流量吸引了很多蹭热度、牟私利、博眼球的虚假信息制造者,使涉疫虚假信息甚嚣尘上,扰乱了正常生活和经济秩序,同时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

据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首都互联网协会指导设立的“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公布的354起涉疫谣言(截至3月26日),经不完全统计,其中有关特定人员涉疫的谣言占约13%,另有部分谣言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恶搞,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现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行为具有违法性。(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有过错。

法官称,通过制造或传播虚假信息侵犯特定人员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有:

一是未经核实发布特定人员为确诊病人或疑似患者的信息。此类谣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核实散布特定医护人员被感染信息,动摇人民群众对防疫工作的信心;2.虚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为确诊病例或感染致死的信息,利用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制造恐慌气氛;3.未经核实将某人冠以“毒王”等称号,散布其以乘坐公共交通等方式接触大量人群的信息,引发社会恐慌与愤怒;4.虚构特定人或其家人有瞒报病情或接触史的情况,降低其社会评价。

二是通过篡改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虚构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以恶搞形势吸引眼球。近日,一张男方名为“辛冠”,女方名为“费妍”的结婚证照片在互联网上疯传,引起了众多网友关注,后经当事人出面辟谣,证明为他人冒用,并经过技术处理,与本人真实姓名不符,但此种恶搞行为使当事人的肖像、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大范围传播,给当事人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是未经核实发布质疑特定人员与阻碍防疫行为有关的信息。此类谣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质疑特定医护人员在抗疫过程中拍摄的视频或照片为“摆拍”或“作秀”;2.造谣驰援武汉的特定医护人员因“技术不硬”被遣返,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社会对特定医护人员专业水平的社会评价;3.将已公布的确诊人员信息(只公布姓氏,未公布全名)与某人对号入座,真假消息参半,混淆公众视听,引发公众对特定人员的猜疑。

“上述虚假信息的传播途径主要为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以及抖音等直播平台。”法官建议,公民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和甄别,切忌在微博、微信等有一定传播度的平台上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诸如各类身份证件等,避免被不法之徒利用。公民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也要对信息有一定的甄别能力,做到不随意转发涉及他人隐私或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如发现此类信息应及时向平台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

同时,微信群主应行使管理职责。微信群在不同人群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聚合力和粘性,也较易成为谣言的聚集地。2017年,我国互联网有关管理规范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提出“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群主应坚持正确导向,引导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造谣或传谣者提出警告,严重者予以举报并将其踢除出微信群,正确行使管理职责。

此外,社交媒体平台应加强监督管理。社交媒体平台一般依靠关键词过滤或用户举报等方式实施系统监管,在其无法确定该信息是否为虚假信息之前无法采取措施,因此建议社交平台与网信、网监部门加强合作,实施联动,一旦发现虚假信息,即通过后台予以屏蔽并对发布者采取惩罚措施,降低谣言传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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