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推荐保护对象 拟设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2020-11-02 17:24:58 法律FAQ 来源:正义网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启动 个人可推荐保护对象 拟设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正义网讯(见习记者周蔚)10月28日上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北京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启动

个人可推荐保护对象 拟设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正义网讯(见习记者周蔚)10月28日上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修订草案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同时明确了历史建筑、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一系列具体保护对象。

修订草案提出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将符合标准的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创设预先保护制度,经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谁的责任?修订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名城保护,并创设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包括区政府、街乡镇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保护管理组织等。并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

范围不同,管控力度各有差异。修订草案规定实施分类管理,明确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成片传统平房区及特色地区等不同范围的管控力度,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分别明确保护要求。其中,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风貌恢复建设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等建设活动。

修订草案设立“保护利用”专章,明确合理利用、有序开放和“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和方式,要求保护利用要符合正面或者负面清单的要求,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传承传统文化。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在审议意见中提出,为实现对保护对象的应保尽保,切实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保护责任人,建议增加保护对象强制申报制度,表述为“对符合认定标准而没有被列入保护名录初选名单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向其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建议;仍不列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保护对象的建议”。

同时,建议对疏解腾退空间与名城保护腾退安置衔接利用进行明确,表述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对象腾退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与非首都功能疏解腾退空间的衔接,腾退的空间和场所可以用于对保护对象腾退单位或个人的安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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